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蕭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