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實貴孝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予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