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薄季凡
- 當事人發宿火他果皮影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39號 原 告 發宿火他果皮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季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浩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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