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家偉、李漢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原 告 李漢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