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升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文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 被 告 升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6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