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 原 告
-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煥輝
- 訴訟代理人
- 顔文義
- 被 告
- 覃庭莉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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