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席家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