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陳藝媛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