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共同 江佳樺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竹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 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1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