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簡岑穎、陳衛銘
- 原告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訴訟代理人 蔣家琳 李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1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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