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進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