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 原告
-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沈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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