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里荷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琇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里荷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琇雅 訴訟代理人 鄭光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安白即康霖廚具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7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