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趙晨妤 上列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庭瑜即夜光手機配件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