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彭銓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鋼鐵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