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添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伶娥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19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