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洪世璋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2樓
- 訴訟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