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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黃莉莉

  • 當事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仁定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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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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