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仁定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