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江宗祐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瑄即泓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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