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03號
- 原告
-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侯德銘
- 訴訟代理人
-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48元(計算式:美金1,839.21元×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32.54=59,8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