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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侯德銘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48元(計算式:美金1,839.21元×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32.54=59,8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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