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惠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王惠群 訴訟代理人 王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