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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2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巨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賡
原告
蔡耀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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