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37號
- 原告
- 搜秀網路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 訴訟代理人
- 江宜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家預防清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22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家預防清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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