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馮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馮柏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羽翔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等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RUI、奧瑞學 院-LISA、歐債文/歐婕思、周演等人間真實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記載其中部分被告為RUI、奧瑞學院-LISA、歐債文/歐婕思、周演,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 且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RUI、奧瑞學院-LISA、歐債文/歐 婕思、周演等人之個人戶籍,均無資料,此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申請表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RUI、 奧瑞學院-LISA、歐債文/歐婕思、周演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等真實住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尚有未合。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RUI、奧瑞學院-LISA、歐債文/歐婕思、周演之真實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