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04號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價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