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全能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學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Salmo Visa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