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