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政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9,8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