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黃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慶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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