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徐千惠
- 當事人興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興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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