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15號
- 原告
-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明珠
- 被告
-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核定新臺幣(下同)206,959元【計算式:本金200000+利息0000(000年3月28日至112年12月6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2069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