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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15號

履行契約(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核定新臺幣(下同)206,959元【計算式:本金200000+利息0000(000年3月28日至112年12月6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20695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1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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