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65號
- 原告
-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家興
- 被告
- 黃書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24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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