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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7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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