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 原告
-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科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 被告
-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億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