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琮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聯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聯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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