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錫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聯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