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韻雯
- 訴訟代理人
- 劉虹嬅
陳淑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陳淑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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