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王韻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原 告 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雯 訴訟代理人 劉虹嬅 陳淑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