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鄧富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反 訴原 告 鄧富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