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現代機電有限公司、胡仙合、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現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仙合 訴訟代理人 陳麗美 被 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3月14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2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總控箱價額70萬元及工程人員升降手動維修梯3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22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