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 原告
- 現代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仙合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美
- 被告
-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3月14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2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總控箱價額70萬元及工程人員升降手動維修梯3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2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