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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信豪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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