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莊博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信豪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3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