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哲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3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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