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 原告
-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並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並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