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蘊緻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