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 原告
-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訴訟代理人
-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蘊緻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蘊緻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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