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莊崎玉
- 原告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崎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麒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並提出被告麒園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證明及其最新主任委員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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