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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7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崎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麒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並提出被告麒園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證明及其最新主任委員為何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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