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予所在有限公司、葉長興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