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佳樺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予所在有限公司、葉長興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