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13號
- 原告
-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世墩
- 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被告
- 鍾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7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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