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珠
- 原告
- 周明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明、周幸惠、周裕豐、周幸裕間請求確認調解筆錄給付方法之條件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明、周幸惠、周裕豐、周幸裕間請求確認調解筆錄給付方法之條件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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