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宜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楊楚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7號 原 告 宜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訴訟代理人 呂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欣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2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