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士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陳士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奧瑞學院」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觀諸原告所提之合約書,契約相對人 為「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其為獨資,負責人為范羽翔),則原告如係以其為被告,應具狀更正其正確名稱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即范羽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正確之 被告名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