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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郭麗萍

  • 原告
    陳士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10號 原 告 陳士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奧瑞學院」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觀諸原告所提之合約書,契約相對人 為「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其為獨資,負責人為范羽翔),則原告如係以其為被告,應具狀更正其正確名稱即「奧瑞教育培訓工作室即范羽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正確之 被告名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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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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