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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莉莉

原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100元(429,100元+220,000元=649,1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52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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