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100元(429,100元+220,000元=649,1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52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