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 原告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100元(429,100元+220,000元=649,1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52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