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敏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47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